南方日报讯(记者/朱晋)日前,关于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周期将延长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也影响到部分市民考驾照、机动车上牌等业务办理。5月24日,记者从东莞市公安局获悉,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解决《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与国条例不相适应的问题,目前,省有关部门已着手启动省条例修订工作。为严格贯彻实施国条例,根据省公安厅要求,结合东莞市实际,东莞市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居住证的办理流程作出相应调整。
在关于居住登记管理方面,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申报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证发放范围为全部流动人口,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四类可以不发证对象不再适用。
此次受人关注的是申领条件的变化。按照国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故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在受理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申请后,需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如居住登记是否满半年等),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据介绍,目前流动人口在东莞市持有居住证可以享有的公共服务主要有: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异地中考、异地高考、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老年人优惠乘座公交、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办理普通护照、省内异地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游签注等。下一步,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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