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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入户新政细则来了!如何申请看这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1 17:31:35   点击量:

市公安局发布《东莞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调整完善东莞市落户政策,提高东莞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月30日,市公安局发布《东莞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市民可于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请入户需同时符合“两个5年”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非莞户籍居民需同时符合:持东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在东莞正常参保,且在东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两条件,可申请入户东莞。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随迁。

  申请落户地点分两类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地点为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向房产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集体户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到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应将户口分别迁入自有房产、单位集体户或新型社区。

  提出入户申请所需材料

  记者了解到,《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入户申请材料为: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

  配偶随迁的须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子女随迁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同一家庭户内,且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须提供子女抚养权归属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则须提供三个月内打印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须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或已盖单位公章的扉页复印件。

申请入户流程

  ●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收取原件。

  ●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在莞居住年限及社保部门推送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入户手续:

  属省内迁移的

  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进行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属省外迁移的

  迁入地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后,再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温馨提醒

  申请人造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入户资格

  公安机关在受理入户申请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可疑证件、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包括载体与信息),核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内。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旦经相关部门审查发现,取消申请人入户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注销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并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且自虚假行为被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入户申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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